当事人 |
杨斌斌,刘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杨斌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