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浏憎,杨光力,陕西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杞县富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光力:本院受理原告冯浏憎诉你与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杞县富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