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支付两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082739元及利息(以22082739元为本金,2018年1月1日-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实际归还之日按LPR计算);2、被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请1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要求判令被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2时0分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部(丁香路611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