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温春蓉,彭健,陈春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95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健、陈春怡: 我院受理的原告温春蓉与被告彭健、陈春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951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约定从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的利息50万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710333.3元;4.判令二被告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时止;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09时5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审判区(青竹东路渝兴环湖企业公园内)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