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钱刚,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5808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刚:本院受理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9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钱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物业管理费 6778.7 元,违约金 591.86 元,共计 7380.56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