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Rui,Hua,Investment,Holding,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重庆国际大饭店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青岛富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健之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弘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富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健之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大饭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京银泰弘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92民初9075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青岛富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青岛富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