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晶莹, 河南省锦基冶材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拓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晶莹、日照拓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锦基冶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晶莹、日照拓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直播法庭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