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雪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登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