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杰,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元一发食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龙岗区元一发食品商行: 本院受理王杰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元一发食品商行、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