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明茂, 中交上航(福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兴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鑫兴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明茂与被告江苏鑫兴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交上航(福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