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丽萍,余可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2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可彬(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方田乡大罗村刘孔地14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谢丽萍与被告余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可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丽萍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余可彬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龙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