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乃聪,林宁革,林宁鹭, 福建裕和包装有限公司 ,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86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宁鹭、福建裕和包装有限公司、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乃聪与被告林宁革、林宁鹭、福建裕和包装有限公司、厦门翰林彩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8665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民间借贷举证指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莲前法庭第3法庭(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9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