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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忠明,王国康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322民初455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国康: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明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国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忠明货款2057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57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 月6 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陈忠明其他的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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