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玉恒,徐小春, 淮安市洪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淮安市洪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玉恒诉你与徐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