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浙江宏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白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