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云,俞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勇:本院受理原告韩云诉被告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一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