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昌文,刘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江:本院受理原告吴昌文诉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