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新辉, 辽宁昆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新辉: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昆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和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