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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丽萍,李庆华,张晓男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庆华、张晓男: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李庆华、张晓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熊岳法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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