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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兵,刘春华,付艳荣,李志国,王心怡,房艳秋,吴海玲,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兵、刘春华、付艳荣、李志国、王心怡、房艳秋、吴海玲: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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