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8民初18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23140元;二、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31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列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7.42元(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中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6元,由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1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