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么川, 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271民初62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么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么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刘么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代付工资款93258.6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932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刘么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吉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