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文海,张贤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4民初16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贤彬:本院原告梁文海诉被告张贤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贤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文海劳务订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贤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