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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颖,裴东杰,李凤珍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裴东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诉被告李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决定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你的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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