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颖,裴东杰,李凤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东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诉被告李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决定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你的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