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振华,第三人-, 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振华、第三人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华及第三人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