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拥生,陈兴隆,小上海花园二期项目部,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5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拥生: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兴隆、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 0120 民初55 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属小上海花园二期项目部与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6日解除;二、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的租金85646.66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维修费1810元、小件赔偿费2873.5元,合计90330.16元;三、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未退还租赁物资的后续租金(或物资使用费,以未退还的钢管8930.3米、十字扣件1836套、直接扣件400套、顶托450套为基数,按照钢管0.00641元/米/天、扣件0.005元/套/天、顶托0.015元/套/天的日租金标准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钢管8930.3米、十字扣件1836套、直接扣件400套、顶托450套,逾期未退还部分,则由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钢管15元/米、十字扣件5.5元/套、直接扣件6元/套、顶托15元/套的赔偿标准向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计付材料赔偿款;五、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违约金9000元;六、被告长春市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律师费7000元;七、驳回原告都匀市福顺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