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鑫良,李福才,李秋冬,第三人-黄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秋冬: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鑫良诉被告李福才、李秋冬、第三人黄平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有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