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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洪鑫良,李福才,李秋冬,第三人-黄平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秋冬: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鑫良诉被告李福才、李秋冬、第三人黄平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有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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