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强,付改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改娟:本院受理原告魏强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