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龙刚,徐得广, 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 ,龙岩星皓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市红林重远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龙刚(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红林重远建筑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龙岩星皓运输有限公司、徐得广、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武汉市红林重远建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9884.18元;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