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雪霞,冯艳萍,连金明,福建金弘达实业有限公司, 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龙岩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雪霞、冯艳萍、连金明、龙岩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金弘达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共同诉讼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判令郭雪霞、冯艳萍、连金明、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金弘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开庭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人民西路9号(明珠城市广场)2层商场02的两部电梯,并保证两部电梯的正常使用)、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