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志涛, 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涛与被告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告通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