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东,孟庆贺,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天津创丰科技有限公司 ,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创丰科技有限公司、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张东、孟庆贺:本院审理的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创丰科技有限公司、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张东、孟庆贺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051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