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汉中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宁波高新区巴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3323.33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