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金梅,陈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梅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