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辉, 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润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24民初383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润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和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24民初3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