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杨,尤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81民初693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尤革:本院受理原告陆杨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693号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尤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杨人民币7263元。二、驳回原告陆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陆杨负担101元,被告尤革负担5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