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红,闵正林, 钟祥市正宏玻璃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祥市正宏玻璃制品厂、闵正林:本院受理原告余红诉被告钟祥市正宏玻璃制品厂、闵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周末双休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