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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剑锌,林香,第三人-, 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304民初576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香,张剑锌: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锌、林香、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剑锌、林香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201707200);二、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201707200)的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三、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的“护城河三期”商住区B区8幢2503号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四、张剑锌、林香应在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清张剑锌、林香就购买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的“护城河三期”商住区B区8幢2503号商品房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贷款的款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五、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的“护城河三期”商住区B区8幢2503号商品房恢复原状、腾空并返还给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还的款项88108.58元;七、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4158.3元;八、张剑锌、林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九、上述款项在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张剑锌、林香已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折抵;十、驳回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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