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涛, 邹城市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中林给水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城市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沈涛:本院受理上海中林给水材料有限公司诉邹城市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在本院本部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