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建平, 武汉市京春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韩建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有答辩意见或证据,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到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