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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立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闫立军、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闫立军、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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