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闫立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立军、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闫立军、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