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文昌市文城镇后坑村民委员会镇田村民小组,吴会义,第三人-吴礼斌,王勇,盘龙卫, 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琼9005民初1301号,(2020)琼0106执恢465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礼斌、王勇:本院受理(2021)琼9005民初1301号原告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昌市文城镇后坑村民委员会镇田村民小组、吴会义及第三人吴礼斌、王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将拖欠第三人(吴礼斌、王勇)的消防工程款范围内的2149434.06元支付给原告,以作原告连带代为清偿第三人吴礼斌、王勇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6执恢465号案件中承担赔付给案外人盘龙卫的赔付款。(其中:本金1628359.14元,利息按年利率的16%计息,从2019年3月1日起暂计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日止,共计暂为521074.92元,总合计2149434.06元);2、判决被告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昌市文城镇后坑村民委员会镇田村民小组、吴会义对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第三人吴礼斌、王勇的消防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给原告;3、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4被告承担。”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