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银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81民初242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银花: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告李银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银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59960047075510)透支余额160259.09元及利息(以本金985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李银花负担。因你下落不明,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