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陈彦敏, 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彦敏:原告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411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