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洪广宝地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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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洪广宝地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位于洪山广场地铁广告位占有使用费6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占有使用费实际按30万元/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将广告清除之日止,利息计算至全部占有使用费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南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