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柯伟帆,张志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强(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源溪村一支路8号):本院受理原告柯伟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以28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25日以13000元为基数计息,自 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30以12000元为基数计息, 自2020年12月3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计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点在本院东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