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小康,丁尚明,马中容,第三人-卢建康李畅,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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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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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群力村5组300号1-156 卢建康: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康、丁尚明、马中容与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卢建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63.879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3.879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从应返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胡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平平、李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吴仇协助办案,书记员严钦琪担任法庭记录。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夏清、谢雨、杨儒胜、董勇、陈涛、程冬云、邓良奎、傅娟、高祖友、贺梅、胡开建、黎明航、金凤飞、傅平平、李畅、汪建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你应在举证期限内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2年2月8日14时30分在垫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七法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