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良菊,唐一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14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宝塔村2组(现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中兴路66号青青佳苑1栋4-6-2)唐一全:本院受理唐良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良菊借款本金 16 万元;二、被告唐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良菊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 2 万元。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日以 16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支付;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以 1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唐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 6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64.00 元,由被告唐一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