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万日伟,袁丹,赵月明,陆海军, 重庆森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丰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重庆丰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森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日伟与被告袁丹、赵月明、重庆丰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陆海军、重庆森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丰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森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重庆丰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森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5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万日伟起诉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款25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6949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息(以257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 2021年6月21日14时5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6日 联系人夏燚(电话023-57651670) |
刊登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