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明东,宋治明,龙成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25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成辉、宋治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明东诉被告宋治明、龙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龙成辉、宋治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龙成辉、宋治明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251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杜明东起诉要求: 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资金利息(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12288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14时5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